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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9日專電)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民國正式斷交,美國國會快速研擬並通過「台灣關係法」,並經美國前總統卡特簽署,這項極為特殊的美國「國內法律」成為台美關係穩定發展的基礎。 民主黨籍的卡特(Jimmy Carter)上任後,加速推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,1978年12月16日單方面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,當時各界多方奔走,催生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(TRA),眾議院與參議院分別於1979年3月28日及29日表決通過,卡特於4月10日簽署,法案至今已施行36年。 台灣關係法共18條,規範台美斷交後,繼續維持雙方人民商務、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,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。 法律明定,台灣前途以和平方式決定;美國對台提供防禦性武器;美台雖沒有外交關係,但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適用;成立美國在台協會(AIT),處理美國政府部門與台灣的各項關係。 30多年來,美國對台出售F-16戰機、船艦與愛國者飛彈等高性能武器裝備,都是依據TRA進行,雙方官員定期交流往來,近年來更見熱絡。 台灣關係法在台美斷交時期,對穩定台灣政局與經濟榮景發揮關鍵作用。 華府外交界多認為,台美雖沒有正式外交關係,但有「事實上」(de facto)的外交內涵;AIT與駐美代表處(TECRO)發放簽證與簽署文件等,猶如具有準官方性質的機構。10404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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